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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未登記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96.07.12

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資格不符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 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個別攬載旅客或開駛固定班車者:
第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二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三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第四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第五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由處分機關敘明違規情節,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報請交通部核准同意後撤銷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並隨即停止受理其申請各種異動登記。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二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二、 違反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車輛出租時未據實填載派車單及簽訂書面租車契約或未隨車攜帶者:
第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二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一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三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三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四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五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七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六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九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七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八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二萬三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九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十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罰鍰;
同一車輛第十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一個月;
同一車輛第十二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個月;
同一車輛第十三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半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三、 遊覽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僱用未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之駕駛員者:
第一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第二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第三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罰鍰;
第四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
第五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罰鍰;
第六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五萬四千元罰鍰;
第七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六萬三千元罰鍰;
第八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七萬二千元罰鍰;
第九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八萬一千元罰鍰;
第十次違規者,處該公司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半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