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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看守所組織通則」 96.07.1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5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第 9 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