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6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