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7 聯合新聞網)
桃園縣楊姓男子和高中女生交往,女友受不了他的脾氣要求分手,他反要求「再做幾次」,女生勉強同意定訂下「再一個月,多少次都可以」的性愛契約。期限屆滿後,楊要求續約被拒涉嫌「硬上」;桃園地院昨天開庭,他否認性侵害,法官將擇期再查。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男子(廿二歲)去年二月間退伍後,和張姓高中女生(十七歲)認識交往,起初兩個月雙方如膠似漆。兩個多月後,張女發現男友脾氣暴躁,動輒罵人、說髒話、恐嚇,有暴力傾向,有意和楊姓男子疏遠。
去年五月間,張女要求分手,但楊姓男子不肯分手,嗆聲「敢分手就要你好看」;張女為了安撫他情緒,同意和他維持性關係,並訂下性愛契約的期限「發生性行為到六月底止,多少次都可以」。
去年五月中旬到六月底的一個多月性愛契約期間,楊姓男子狂叩張姓女生到家中作愛,平均兩天一次,有時一天親熱兩次;張姓女生都配合,只希望約滿後早日分手。
但六月底「性愛契約」屆滿後,楊姓男子意猶未盡,不願分手,要張女繼續當他的性伴侶,並要求將性愛契約延長到明年二月兩人合辦情侶手機的到期日才分手。
張姓女生拒絕,楊姓男子即恐嚇要殺害女生家人,連續四次約出女生性侵得逞;因楊需索無度,張姓女生面對這種性勒索無法解決,又擔心家人安危,三個多月後終於告訴家人並報警,控告對方妨害性自主。